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锋(厦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9525号

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104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新,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1621号A5之二。

法定代表人:蔡瑜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厦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还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