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9216号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男,公司员工。
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兴湖路13号之二508室。
法定代表人:蔡瑜鹏。
被告:蔡瑜鹏,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蔡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