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294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兴湖路13号之二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8X560F。
法定代表人:蔡瑜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州广场29层2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上鑫,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8月4日以宝锋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其经济损失43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判员  林春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