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铭华,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俊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兴湖路13号之二508室。
法定代表人:蔡瑜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俊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州广场29层2908单元。
代表人:王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达凯,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代表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锋,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守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雅鹏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