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1366号
原告:石家庄大豪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凌透村凌透西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青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大豪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大豪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大豪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