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606民初1343号
原告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金座大厦11楼A-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襄阳万福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彩印公司)与被告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唐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彩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唐彩印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原襄阳万福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印刷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订制生产一批常规无碳双胶印刷品,合同总价款为102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定生产并向被告交付了价值90253元的印刷品,但被告除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外,剩余70253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2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5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大唐彩印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原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变更为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
证据二、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印刷合同》及印刷品申购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及对权利义务的约定。
证据三、2015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15日,入库单据31张,总价款90253元。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的印刷品数量及价款。
原告大唐彩印公司所举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原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印刷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甲方)向大唐彩印公司(乙方)订制一批常规无碳双胶印刷品,价款合计102000元,预付款20000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工艺复杂制品可提供一部分先行使用)。交货日期为验收日期。在合同签订同时,甲方支付乙方20%作为预付款,成品验收合格出厂前,甲方支付全部余款。若甲方违约,将预付款全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订制要求完成了印刷品印制,分批交付给被告,总价款计90253元。但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剩余款70253元未付。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为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彩印公司与被告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订单要求履行了定作加工、交付产品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7025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印刷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若甲方(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违约,甲方将预付款全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大唐彩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当相当于20000元预付款的数额。原告起诉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已经变更为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故原万福豪酒店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应当由大威德酒店管理公司继续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货款70253元。
二、被告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元,公告费605元,由被告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唐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