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

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与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6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襄阳大唐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与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大威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胜利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