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3897号
原告:河南高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9号11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8DXU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诚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韦邦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原告河南高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