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源建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异1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 经营者**。 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与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称,申请人与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追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被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与被告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735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与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截至2021年7月31日止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尚欠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租赁费424882.36元,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未归还钢架管2287.3米、顶托268套;三、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租金300000元,剩余租金124882.36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付清;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未归还的钢架管2287.3米、顶托268套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器材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租金于2021年9月20日前全部归还及结清,如逾期未归还,则按照钢架管15元/米,顶托14元/套的标准折价38061.5元予以赔偿;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向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当即开具29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则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需另行向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五、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3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301元,由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负担2301元,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负担4000元。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0181执5068号。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10月18日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21年10月8日,本院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名下不动产,该分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该分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次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该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湘0181执506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1日。碧源建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系碧源建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经评议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与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是碧源建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集里洋阳钢管扣件租赁行申请追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申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为(2021)湘0181执50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对碧源建工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在(2021)湘0181民初735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婳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