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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森林与河南衡牛商贸有限公司、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1民初31556号 原告种森林,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衡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颐高人力资源双创大厦5层50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西南角15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种森林诉被告河南衡牛商贸有限公司、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森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种森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