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字00518号
原告:浙江征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开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3953615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汤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0687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章金新村(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49225543。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浙江征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朱砂橡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代理人楼旭东向本院来电确认不再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用,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征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