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28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83044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东一工业园织机构代码:1462234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兴业路**织机构代码:753953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判决书判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489443.76元,并支付利息10276.88元、后续相应利息、复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798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向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要求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市第一棉纺织厂、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各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 在经过上述执行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已履行47798元,因余款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289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