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8317号 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兴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浙江征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