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关太平诉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翔民初字第2647号
原告关太平,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管辖权(翔安)产业区翔虹路8号101-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关太平,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
第三人陆连标,男,1958年3月5日出生。
第三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
原告关太平因与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关太平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关太平与第三人***、***和案外人***、***、***、**签订《隐名股份确认及托管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确认原告关太平与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杭州一棉有限公司签订《书面授权及依循契约》为合法有效的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12月19日,原告关太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太平撤回对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关太平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