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与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翔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8号101-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关太平。
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厦劳仲案(2013)1023号裁决。后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4)翔民初字第199号予以立案受理;***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4)翔民初字第305号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因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和***就同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且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即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为原告,***为被告,对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作出裁决。故应将***起诉的诉讼请求并案到厦门厦迪亚斯环保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2014)翔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一并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案到(2014)翔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一并审理和裁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