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西藏西欣商贸有限公司****iv>
法定代表人:**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宏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易鑫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易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