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535号
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产业园4号楼第16层1601、1602、1603、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ULNT1U。
法定代表人:姚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西藏西欣商贸有限公司A座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161931Y。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7号,身份证号码:230107197901200822。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西金融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