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510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建萍。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甄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凯悦
书 记 员 杨 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510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建萍。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甄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凯悦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