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479号
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993593Y。
法定代表人:吴列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吴宇,分别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立田路建筑设计大厦0606193865667A。
法定代表人:陈霖峰。
被申请人:曹裕波,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曹裕波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6289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曹裕波的银行存款24504338.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曹裕波的银行存款24504338.7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耀
审判员 欧阳云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