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662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被告):曹裕波,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保全人(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二十二楼2202-22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993593Y。
法定代表人:吴列进。
被保全人(被告):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立田路建筑设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65667A。
法定代表人:陈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裕波、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就本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案号:(2021)粤0604执保3479号】,被保全人曹裕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曹裕波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将冻结曹裕波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持有的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变更为冻结该股票账户的银证转账,并解除对前述曹裕波名下的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曹裕波与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4执保3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曹裕波证券账户××持有的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2021年10月21日,法院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上述股票,该股票在当日的收盘价为4.85元/股,股票总价值为6339929.7元。2022年4月18日,前述股票涨至9.45元/股,股票总价值已达到12353058.9元,比法院发函冻结之日的股票价值足足增长了600多万元。但基于法院的冻结,曹裕波无法操作股票交易,后该股票价值有所下降,最低降至了5.86元/股,相比2022年4月18日该股票价值下降了400多万元。目前(截至2022年7月22日)该股票已回升至7.03元/股,股票总价值为9189630.06元,相比法院发函冻结之日,该股票总价值已上涨2849700.36元,是出售该股票的极佳时机。后续该股票存在下跌的较大可能,如继续冻结该股票导致无法交易,极可能会导致曹裕波遭受巨大损失,同时也不利于本案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法院冻结曹裕波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所对应的账户的银证转账同样可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最高院也一再强调应当灵活财产保全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保全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恳请法院秉持最高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和要求,依法将本案相应的冻结措施变更为冻结股票账户的银证转账,即将冻结曹裕波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变更为冻结该股票对应的账户的银证转账,并解除对前述曹裕波名下的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的冻结,以最大程度保障曹裕波的合法利益以及后续执行的利益最大化。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裕波保证合同纠纷案,目前法院冻结曹裕波持有的国美通讯股票1307202股。现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曹裕波《关于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申请书》,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曹裕波变更冻结方式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裕波、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4民初36289号】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粤0604执保3479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曹裕波的银行存款24504338.7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依据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曹裕波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如下:1、查封曹裕波于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份额;2、查封曹裕波名下位于××产权证书号:××;3、查封曹裕波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花园××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4、查封曹裕波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道××号××花园××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5、冻结曹裕波名下的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307202股;6.曹裕波名下的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650466股。
2022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21)粤0604执保347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曹裕波名下的证券账户××持有ST美讯(证券代码××)1650466股的冻结措施;二、驳回被告曹裕波的其他复议请求。此后,曹裕波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已远超过本案诉讼标的总额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同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2)粤0604执异29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曹裕波持有的佛山市华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的冻结;二、驳回曹裕波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结合异议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实质是请求对其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变更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前提是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才能提起异议。本案中,异议人的请求属于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并非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异议人请求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本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曹裕波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树民
审判员  丁保国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雪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