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5080号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