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3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公司职工。
上诉人**民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以庭前达成和解,相关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