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5483号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