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5825号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JR764Q),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理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公司职工。
被告:于文文,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