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19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市。
被告:**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9XRM5B,住所地**市埠柳镇车古村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JR764Q,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