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辖32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市。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市中都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山东荣城建筑天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了收费备案手续,对该信息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原告于2018年1月1日起安排工作人员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一直享受物业服务但从未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物业费651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系该院在职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被告***系**市人民法院在职干警,该院不便审理,请示本院指定管辖,符合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