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821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JR764Q),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市。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