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821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JR764Q),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市。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