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487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住**市。 **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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