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487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住**市。 **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