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487号
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成山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住**市。
**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