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铸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江县有未出售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乾丰皇城A栋15-3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俊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