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赟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盛赟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盛赟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香店村西三层楼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赟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