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927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00弄11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韩艳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命勤,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星路29号。
主要负责人:黄军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施剑飞
人民陪审员 成美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