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927号
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00弄11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韩艳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命勤,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南星路29号。
主要负责人:黄军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施剑飞
人民陪审员 成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干春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