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131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00弄11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北站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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