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财保89号
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机科(山东)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海滨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谭君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科(山东)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机科(山东)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等,保全金额为65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机科(山东)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21×××62账户的存款6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