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1653058810,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秀。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34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春华路99号的不动产,但因非首封,故目前无处置权;本院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普通账户,但因已无可用余额未能扣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过有效执行线索。目前,本院在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还集中查封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但该部分财产处置事宜需要本院同其他法院协调沟通,制作方案。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本院已在(2021)苏0684执3747号一案中一并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财产进行处置、汇总,并准备下一步组织分配或者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复杂,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需要合并统一协调分配问题,故本案可并入(2021)苏0684执3747号案件中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到达一定阶段,本案再一并根据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对可分配的财产予以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1)苏0684执3747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合并执行后本案终结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立即处置的新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新竹
书 记 员 黄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