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04451G。
法定代表人:吴丰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50680。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7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63027.5元,扣除833元执行费,剩余案款62194.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7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