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沙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沙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牛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名仕娱乐会所经营者。住所地:陕西省乾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沙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沙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环瑞公司)、**合同纠纷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藏沙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西藏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冬,被上诉人西藏环瑞公司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常凤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西藏沙龙公司与西藏环瑞公司所签的《联营协议》及2份《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未予查明,尤其是对西藏环瑞公司是否出资到位及是否存在转包行为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达娃次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