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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曲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牛东,董事长。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购买两种型号的蓄电池,数量分别为720只、440只总价款为573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2年12月31日双方付账时,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支付5万元,至今仍欠20万元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6.15%为基础上浮40%计算)。
被告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原、被告在曲阜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蓄电池,总货款573200元,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货物运送货物至被告指定地点,并有被告指定联系人签收。被告仅于2013年1月21日支付给原告货款5万元。201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往来款询证函,并经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支付5万元,剩余20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来往款询证函一份、原告发货单四份及汇兑来帐凭证四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后,被告应当承担支付相应货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其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西藏环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