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里安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瓦里安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146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邢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瓦里安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备忘录》落款处的签章人为美国瓦里安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拟证明双方关系的备忘录、承诺函的签章处加盖的是美国瓦里安医疗系统公司(VarianMedicalSystemsInc),原告提交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订货合同所体现的订货对象也是美国瓦里安医疗系统公司。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医疗器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