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5360号
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肥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9855436XP。
法定代表人:鲍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汶洇,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3971Y。
法定代表人:江马海,执行董事。
第三人:徐甦,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了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签的《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与第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签的《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案涉合同效力在以第三人徐甦为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为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兰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1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852号民事判决书中均已认定,判决业已生效。故原告本次提出的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溪市蓝调之美度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卸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