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814号
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A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3971Y。
法定代表人:江马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程庄镇江淹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X9J11L。
法定代表人:路林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597元(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6597元,一直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浙江省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民权县职教中心综合办公楼与二号宿舍楼项目,2021年6月27日,被告***未经过原告通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委托书》、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批表,并在上述两份文件中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委托书》中载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原告涉案综合办公楼、2号宿舍楼项目的工程维修、决算,以及工程款的领取事宜;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批中注明此次所付工程款30万元转入被告河南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05××××9999账户。2021年7月16日,民权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至河南省双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原告后向民权县职教中心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制作虚假文件获得涉案工程的30万元工程款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笔30万元工程款,被告拒不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该案件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本诉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诉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295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