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03月0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A幢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47403971。
法定代表人:江马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750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2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3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审 判 员 胡茂弟
审 判 员 金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