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683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志忠,兰溪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3971Y(1/4)。
法定代表人:江马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贺胜,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