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22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休宁县枫林大道11号欧罗巴国际花园一期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781430C。
负责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办事处A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3971Y。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
原告***与被告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2年0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1336元,减半收取15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陈(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