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汀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伟涛,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苏06民终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江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万元工程款。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江苏源森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0000元,本案执行费3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无人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3月15日、5月8日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法院调查下落,未反馈结果。
4、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玉滴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70000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173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