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1民初735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58年9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潘绍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