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2981号
原告:兰溪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宝塔村香二前塘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HQR5C15。
经营者:***。
被告: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204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省兰溪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