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520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威远。
原告:**,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男,汉族,1936年2月26日,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女,汉族,1941年11月29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忠良,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世纪城A贰栋第壹拾层伍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6975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