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0265263N。
法定代表人:孙新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
法定代表人:马亚平。
上诉人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13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元鼎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涉案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双方签订的全部涉案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一审裁定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二、本案涉案合同标的不是不动产,应排除适用基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审裁定没有确认涉案合同标的是否属于不动产,仅以******;本案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于法无据。三、涉案合同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对协商不成的争议提请青岛市人民法院解决,青岛市既是元鼎公司所在城市,也是合同签订地,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元鼎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马公司的起诉事由及诉请,结合相关的现有证据,本案纠纷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案涉合同有关协议选择管辖条款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定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因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安吉县,故金马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元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元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朱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