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8123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孙新业。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宁